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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7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荣伟与徐祥林、徐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伟,徐祥林,徐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7146号原告:黄荣伟,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徐祥林,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徐建军,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荣伟与被告徐祥林、徐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荣伟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荣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黄荣伟负担。审 判 员 王普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项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