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7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荣伟与徐祥林、徐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伟,徐祥林,徐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7146号原告:黄荣伟,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徐祥林,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徐建军,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荣伟与被告徐祥林、徐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荣伟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荣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黄荣伟负担。审 判 员 王普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项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