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6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成都华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杨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华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福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6711号原告:成都华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三洞桥街。法定代表人孙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如雪玉,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福华,男,汉族,1966年7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成都华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益公司”)与被告杨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华益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华益公司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华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审判员 李 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承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