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刑终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戚建伟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戚建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刑终1179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戚建伟,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温州市鹿城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3年6月28日、2016年4月21日被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16年8月15日被抓获,次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戚建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浙0302刑初500号刑事判决,以被���人戚建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追缴被告人戚建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戚建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戚建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戚建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戚建伟撤回上诉。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2017)浙0302刑初5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海审 判 员 陈 雁审 判 员 涂凌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吴晓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