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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广州增城民合农资专业合作社永恒经营部与广东汇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增城民合农资专业合作社永恒经营部,广东汇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3民初1702号原告:广州增城民合农资专业合作社永恒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负责人:龙永干。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生、王振彪,广东合众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广东汇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法定代表人:周恭清。原告广州增城民合农资专业合作社永恒经营部与被告广东汇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增城民合农资专业合作社永恒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生、王振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汇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增城民合农资专业合作社永恒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清还欠原告的货款230126元及从立案日起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款日止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长期到原告处赊购货物,称以后会结账,但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直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分文未付,以上事实,有被告签章的送货单、销售单为据,所欠货款总额为230126元。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被告广东汇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送货单、销售单共44张,拟证明原、被告的买卖合同成立及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被告没有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由于被告没有提出任何抗辩,故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采纳,并据此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陈述与被告从2014年开始进行交易,原告把货物送到被告处,被告收货后在原告业务员提供的单据(送货单、销售单、收据等)上加盖公章,然后将送货单的底联交付给被告。按照约定被告每个月底支付货款,被告支付货款时,原告将第一联的送货单退回给被告。原告提供的送货单、销售单显示,双方交易的物品为化肥、农药等货物。自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原告主张与被告交易金额为322576元,被告支付了92450元,还剩230126元未付。另查明,被告广东汇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19日,法定代表人为周恭清,经营范围为: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农业技术开发服务、农业项目开发、收购农副产品、通用机械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通用机械设备零售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原告提供被告盖章的送货单、销售单到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院对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了92450元,还剩230126元未付,在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情况下,原告诉请上述货款,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原告诉请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款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东汇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货款人民币230126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款日止)给原告广州增城民合农资专业合作社永恒经营部。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38元,由被告广东汇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斯颍人民陪审员  王荷花人民陪审员  杨伟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黎剑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