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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灵、张金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灵,张金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张灵,女,汉族,1972年3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张金虎,男,汉族,1976年8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蒙民一初字第02078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需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金虎银行账户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绍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