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灵、张金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灵,张金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张灵,女,汉族,1972年3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张金虎,男,汉族,1976年8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蒙民一初字第02078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需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金虎银行账户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绍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