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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行审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无锡谷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谷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206行审17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01403580-2,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文惠路8号。法定代表人���锡兴,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过峰,无锡市惠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陈迅洲,该局政策法规信息科科长。被执行人无锡谷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206MA1MHMKA02,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北幢村高家尖。法定代表人祁尚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惠人社察罚字[2016]第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惠人社察罚字[2016]第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锡谷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决定对无锡谷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限期交纳,逾期则加处罚款。无锡谷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1,罚款8000元;2,逾期加处罚款8000元。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来信、来访登记表、来访人员信息材料、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受权委托书、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报批表、劳动保障监察讨论案件记录、调查询问书、职工花名册、工资表、特快专递凭证及送达信息、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小结、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告知函、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催告��、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本院认为,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惠人社察罚字[2016]第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依据,无其他明显违法。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执行的条件,应当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人社察罚字[2016]第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审 判 长 徐   军人民陪审员 张���明人民陪审员 戴 建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