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刑终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孟勇勇、田瀚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瀚,孟勇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终442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瀚,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江北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孟勇勇,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微山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南岸区,户籍地山东省微山县。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26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4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3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勇勇、田瀚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渝0109刑初26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田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瀚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田瀚、原审被告人孟勇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现金、手机等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田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瀚撤回上诉。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9刑初2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懿代理审判员  黄灵攀代理审判员  郜志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冉 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