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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财根、张立国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财根,张立国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81刑初806号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财根,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租车司机,住诸暨市。2016年8月31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7年2月1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被告人张立国,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诸暨市。2016年8月31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7年2月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7)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财根、张立国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年7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尉燕丽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财根、张立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4日、15日,被告人吴财根、张立国组织邱江明、陈胜龙、陈高等人在诸暨市东兴支路乐顺棋牌室、滨江支路金黄城棋牌室以发“小牌九”形式进行赌博,赌博中用子码代替现金,至赌博结束后再结算。期间,被告人吴财根、张立国负责抽头,两天共从中抽头子码累计近5万元尚未结算。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收条、民事起诉状,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证人邱某、陈某1、陈某2的证言,抓获经过,归案经过,被告人吴财根、张立国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吴财根、张立国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财根、张立国在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应撤销缓刑,予以并罚。提请本院对二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吴财根、张立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上述证据经本院查证属实并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吴财根、张立国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31日因犯赌博罪分别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财根、张立国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财根、张立国在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本院予以撤销缓刑,与所犯新罪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浙0681刑初931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张立国、吴财根缓刑部分的判决;二、被告人吴财根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二月十日起至二0一八年八月十九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扣除已经缴纳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尚应缴纳三万元);三、被告人张立国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二月十日起至二0一八年八月十七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扣除已经缴纳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尚应缴纳三万元);四、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柳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韬附页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