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执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丽、虞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丽,虞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1202号申请执行人: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二段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1MA6204CW9D。法定代表人:邓敏,理事长。被执行人:杨丽,女,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虞伯华,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丽、虞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丽、虞伯华登记共有坐落于荣县X镇X路X号房屋(产权证号X,建筑面积X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丽、虞伯华共有的坐落于荣县X镇X路X号房屋(产权证号X,建筑面积X平方米),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锐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学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