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4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锁海与汝东会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锁海,汝东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4277号原告:王锁海,男,194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毛晓,常州市金坛区水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汝东会,男,192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锁海诉被告汝东会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锁海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汝东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锁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锁海负担。审判员 杨亚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姬小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