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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秦广钊与陈永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广钊,陈永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2405号原告秦广钊,男,199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金明,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4201710553866。被告陈永杰,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广钊诉被告陈永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广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秦广钊负担。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