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罗与尹宝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罗,尹宝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148号申请执行人杨罗。被执行人尹宝沅。本院在执行杨罗与尹宝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罗与被执行人尹宝沅达成自愿调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202民初1799号民事调解的执行。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达成的自愿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自愿调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雄剑审判员 汤长青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