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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举旺、钟莉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举旺,钟莉萍,吴禄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1449号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长汀县汀州镇兆征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15791584XJ。法定代表人:吴佳龙,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海林,男,1975年5月15日生,汉族,住长汀县,系涂坊信用社主任。被告:吴举旺,男,1982年9月5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钟莉萍,女,1988年8月5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户籍地:长汀县),被告:吴禄芳,男,1957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长汀县,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举旺、钟莉萍、吴禄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1日以吴禄芳尚不能到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计46.5元,由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永芳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