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故城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故城县郑口美林副食门市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故城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故城县郑口美林副食门市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6执502号申请执行人:故城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一道街25号,组织机构代码11131126746882767p。法定代表人:刘永生,故城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被执行人:故城县郑口美林副食门市部,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美林小区。负责人:代文杰,故城县郑口美林副食门市部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故城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故城县郑口美林副食门市部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因其他原因撤销对其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6执5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崇魁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孔垂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