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丁天平与丁玉珍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天平,丁玉珍,丁天东
案由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2295号原告:丁天平,男,195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原七一纺织厂下岗职工,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告:丁玉珍,女,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原七一纺织厂下岗职工,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平,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娟,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丁天东,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原告丁天平与被告丁玉珍、第三人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丁天平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天平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天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丁天平负担,余款5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丁天平。审判员 莫文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魏亚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