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9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张国义、赵细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义,赵细庆,赵论庆,柳水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9执208号申请执行人张国义,男,汉族,1949年9月3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赵细庆,男,汉族,1961年3月25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赵论庆,男,汉族,1955年5月28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柳水春,男,汉族,1975年2月28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浔阳区。本院在执行张国义与被执行人赵细庆、赵论庆、柳水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赵细庆、赵论庆、柳水春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柳爱东是柳水春的配偶,吴娥荣是赵论庆的配偶,吴海荣是赵细庆的配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柳爱东、吴娥荣、吴海荣为本案被执行人;二、柳爱东、吴娥荣、吴海荣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张国义履行(2016)赣04民终13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晓庆审判员 曹 钧审判员 吴龙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泽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