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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刑更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龙陇娟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507号罪犯龙陇娟,女,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康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甘刑三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的(2011)兰法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龙陇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卖淫罪、抢劫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12月4日止),并处罚金8000元。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将罪犯龙陇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报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龙陇娟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八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派员出庭履行职责,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龙陇娟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陇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辉峰代理审判员  殷君芳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石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