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11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范兴东与焦作市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兴东,焦作市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274号申请执行人范兴东,男,汉族,1958年3月8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李万乡南李万村***号。被执行人焦作市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秦屯七局东边。本院在执行范兴东诉焦作市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15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翟 卫审判员  蒋亚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