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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执43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邓某、宋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43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邓某,男,汉族,农民,1971年4月5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竹溪县,显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宋某,女,汉族,农民,1970年7月2日出生,现住武汉市蔡甸区,本院在执行邓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宋某被执行人宋某在中国农业银行62×××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50.00元,现本院依法扣划该存款,应对冻结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某在中国农业银行62×××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汉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桂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