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2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鹏与河南建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河南建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2652号原告:王鹏,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被告:河南建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丰收路169号。法定代表人:许娅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系该单位员工。原告王鹏与被告河南建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王鹏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鹏负担。审判员 周荣应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思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