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沈金仙与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金仙,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11行初27号原告沈金仙,女性,1967年5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汉族。被告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机关所在地上饶市信州区三江大道185号。法定代表人胡心田,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陈金标,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宣文丽,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金仙不服被告信州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24日作出的《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对于上饶市桐子坞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金仙以同桐子坞征迁项目指挥部达成补偿意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沈金仙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金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金仙承担。审判长 刘 铭审判员 郑晓霞审判员 余细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