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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4执1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洪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史卫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洪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卫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4执1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西洪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延虎,董事长被执行人:史卫民,男,汉族,1971年3月12日生,住洪洞县城内。本院在执行山西洪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史卫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史卫民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史卫民在银行的存款235204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洪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刚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