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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傅伟娜与潍坊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伟娜,潍坊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2414号原告:傅伟娜。被告:潍坊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容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伟娜诉被告潍坊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伟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7元,减半收取31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