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8民初943号原告:王某某,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被告:王某甲,女,1984年5月11日出生。被告:王某乙,男,出生年月不详。被告:刘某某,女,出生年月不详。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0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280元,由原告王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李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一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