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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8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8民初943号原告:王某某,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被告:王某甲,女,1984年5月11日出生。被告:王某乙,男,出生年月不详。被告:刘某某,女,出生年月不详。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0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280元,由原告王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李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一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