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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张金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张金英,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449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被执行人张金英,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被执行人张军,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本院在执行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张金英、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志昭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吕春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