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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字4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六维金属材料配售中心与被告陕西东兰不锈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六维金属材料配售中心,陕西东兰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字4777号原告:西安六维金属材料配售中心,。法定代表人:李宝玉,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斐,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昂,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陕西东兰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玲方,职务经理。原告西安六维金属材料配售中心与被告陕西东兰不锈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西安六维金属材料配售中心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六维金属材料配售中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六维金属材料配售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042元,减半收取计521元,由西安六维金属材料配售中心负担。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田文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