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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1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小月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月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21刑初11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小月,女,1989年11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广西田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19日被田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阳县看守所。田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月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峰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小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8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刘小月路过田阳县田州镇瓦氏路城市中心广场售楼部门前停车处时,听见手机铃响,通过铃声发现被害人陆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色两轮电动车车头储物槽内放有一部金色OPPOR9牌手机(价值1600元),刘小月趁四周无人之机迅速将陆某的手机盗走并逃离现场。当晚20时许,刘小月将盗来的手机拿到中国移动田阳分公司解锁未成功,在回家后被公安民警抓获。破案后,被盗手机已经退还被害人陆某。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刘小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财物共16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小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刘小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刘小月路过田阳县田州镇瓦氏路城市中心广场售楼部门前时听见手机铃响,循声发现被害人陆某停放在附近的一辆银色两轮电动车车头储物槽内留有一部金色OPPOR9牌手机无人看管,遂起贪念,即趁四周无人之机迅速将上述手机盗走并离开现场。当晚20时许,刘小月将盗来的手机拿到中国移动田阳分公司解锁未能成功,回到家中后即被公安民警依法传唤至田阳县公安局田洲派出所进行调查,刘小月如实供述其罪行,并主动退还被盗手机。经田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600元。破案后,被盗手机已退还被害人陆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小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提供的手机购机凭证,田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指认现场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调取监控录像笔录、刘小月盗窃案现场监控录像光盘制作情况说明及视听资料,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害人陆某的陈述,被告人刘小月的供述及其户籍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小月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小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小月的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在案发后主动退还被盗手机,未对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社会的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小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小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许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庄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