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5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林玉与陈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玉,陈用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5执101号申请执行人王林玉,男,汉族,1973年4月2日出生,山西省平顺县人,农民。现住平顺县。被执行人陈用生,男,汉族,1960年5月19日出生,山西省平顺县人,农民,现住平顺县。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的王林玉与陈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425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用生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林玉借款及利息13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230元、执行费95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用生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用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用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用生财产以人民币13000元直至还清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30元、执行费95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原 青 林执行员 郭宝江执行员张国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