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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倪国营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国营,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958号原告:倪国营,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立伟,东营市东营康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1189P。法定代表人:段永传,总经理。原告倪国营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国营撤诉。案件受理费1883.50元,减半收取941.75元,由原告倪国营负担。审判员  吴春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国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