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930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017)228号杨星茂申请执行段国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星茂,段国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0执228号申请执行人杨星茂,男,1975年9月18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被执行人段国亚,男,1982年1月5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申请执行人杨星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段国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7)云2930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判定:限被告段国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杨星茂工资9778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履行到期后,被执行人段国亚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杨星茂于2017年8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执行。于当日被执行人段国亚已将所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星茂的工资人民币9778元履行完毕。即本案执行标的款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7)云2930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主文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方审判员 张全庆审判员 李炬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宋文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