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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执2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2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杨某,。高某申请执行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陕0827民初4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送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米脂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7民初49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标的是:由杨某偿还高某借款20万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高某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杨某所欠高某的欠款从杨某的工资中逐月偿还,直至还清之日止。申请执行费2900元,由杨某承担。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高某可申请恢复执行(2017)陕0827民初496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7执20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杜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