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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12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2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67年11月14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某地。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张某与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字(2017)第2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向申请执行人张某退还已交房款180224元及赔偿损失2582.24元;2、承担仲裁费9144元及公告费8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5600元,扣缴本案执行费2791元后,将余款发还申请执行人张某名下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本院递交了结案申请书。依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字(2017)第2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李 凯代理审判员  汤文革二○二○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X 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