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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终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绍军与刘允放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绍军,刘允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210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刘绍军,男,193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允放,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上诉人刘绍军因与被上诉人刘允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7)皖1204民初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绍军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绍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绍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刘绍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代 巍审判员 罗 莹审判员 刘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