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3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耀武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耀武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3刑初19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耀武,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羁押于邵阳县看守所。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邵县检公诉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耀武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旭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耀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初,被告人王耀武租赁同村村民唐均云的住房开麻将馆。自2015年3月20日左右至同年4月30日份期间,被告人王耀武分别在他开设的麻将馆及民房等场地以扑克牌为赌具,采取庄家和闲家每人发三张牌,以牌面大小定输赢(俗称“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参赌人员有何某1、钟某3、钟某1等20个余人,抽头渔利人民币17000余元。2017年2月6日15时许,被告人王耀武主动到邵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开设赌场抽头渔利的犯罪事实。在本案的审理期间,被告人王耀武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耀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没有异议,且有证人何某1、杨某、高某1、陈某1、王某1、钟某1、高某2、罗某、陈某2、王某2、屈某、刘某、马某、王某3、何某2、王某4、赵某、蒋某、唐某2、王某5、钟某2、付某、唐某1的证言,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耀武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准确,应予采纳;按照法律规定,犯赌博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王耀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耀武归案后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耀武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耀武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七千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伟佳审 判 员 刘红艳人民陪审员 唐东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吕 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的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