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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2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湛江市红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蔡之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红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蔡之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2民初959号原告:湛江市红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小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奕钦,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被告:蔡之颖。原告湛江市红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之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2017年8月7日,原告湛江市红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湛江市红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湛江市红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娟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邓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