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4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4200号原告:黄某,女。被告:陈某。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伦志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永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