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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4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4200号原告:黄某,女。被告:陈某。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伦志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永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