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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3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笑春与张龙江、王俊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笑春,张龙江,王俊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3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笑春,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张龙江,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王俊玲,女,1991年10月29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陈笑春与张龙江、王俊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龙江、王俊玲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虽查封张龙江、王俊玲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贺亭审判员  曹海军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豪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