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执5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郭建军、马文飞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军,马文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501号之二被执行人郭建军,男,1979年9月5日出生于交城县。被执行人马文飞,男,1990年4月7日出生于交城县。本院在执行郭建军、马文飞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建军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马文飞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1122执282号中被执行人郭建军的执行,终结本院(2017)晋1122执282号中被执行人马文飞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