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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执5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郭建军、马文飞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军,马文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501号之二被执行人郭建军,男,1979年9月5日出生于交城县。被执行人马文飞,男,1990年4月7日出生于交城县。本院在执行郭建军、马文飞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建军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马文飞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1122执282号中被执行人郭建军的执行,终结本院(2017)晋1122执282号中被执行人马文飞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