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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执复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秀荣申请执行复议一案复议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7)豫15执复21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张秀荣,女,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委托代理人:范琼,女,汉族,1981年12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系张秀荣之女。复议申请人张秀荣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7年5月12日作出的(2016)豫1503字第651号拘留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人张秀荣认为,被执行人张秀荣靠退休金生活,没有偿还能力,法院拘留被执行人错误。本院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张秀荣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2016)豫1503字第651号拘留决定书的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张秀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决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张秀荣撤回复议申请。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