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执复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秀荣申请执行复议一案复议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7)豫15执复21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张秀荣,女,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委托代理人:范琼,女,汉族,1981年12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系张秀荣之女。复议申请人张秀荣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7年5月12日作出的(2016)豫1503字第651号拘留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人张秀荣认为,被执行人张秀荣靠退休金生活,没有偿还能力,法院拘留被执行人错误。本院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张秀荣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2016)豫1503字第651号拘留决定书的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张秀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决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张秀荣撤回复议申请。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