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孟兵与吴厚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兵,吴厚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457号申请执行人:孟兵,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被执行人:吴厚意,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兵与被执行人吴厚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孟兵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322民初819号案件中被执行人吴厚意限于2016年12月10日前偿还借款4400元,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44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 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