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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31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卓西园申请执行刘盟歌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西园,刘盟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卓西园,女。被执行人刘盟歌,女。卓西园申请执行刘盟歌人格权纠纷一案及卓西园申请执行刘盟歌人格权纠纷一案(2017陕04**执恢27号),两案执行标的为37308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案款已发放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陕0431武民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陕0431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方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进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