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6执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家明与被执行人熊明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家明,熊明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6执140-3号申请执行人林家明,男。被执行人熊明学,男。本院在执行林家明与熊明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熊明学应向申请执行人林家明支付案件款97600元及案件受理费1937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364元。执行中,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熊明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8558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放弃;现被执行人熊明学已按和解协议将案件款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林家明,申请执行人收到案件款后,向本院出具了结案证明。现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商中民二终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审判长 兰国华审判员 贾 伟审判员 程 凡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曹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