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执26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高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高坡,王春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2执26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64-6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6359399-9。代表人张剑,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高坡,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王春丽,女,汉族,1985年1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与被执行人高坡、王春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南商初字第80649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还款239582.84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本案全部还款义务并申请结案,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执行费4071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商初字第8064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志新审 判 员 钱 江代理审判员 刘洪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田战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