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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龙江与江西东亚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江西东亚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931号原告:龙江,男,汉族,1964年8月11日出生,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生,系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巢亚军,系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东亚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三店村沿江南路137号,实际办公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恒望汽车城*期东风悦达起亚4S店*楼。法定代表人:熊志平。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炜,系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龙江诉被告江西东亚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龙江诉称,被告江西东亚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1年11月15日、2013年3月13日及8月1日向被告转账支付借款本金共计1500000元;2014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未约定还款日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付。自2014年10月起至今被告本息分文未付。江西东亚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江西东亚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南昌市青云谱人民法院管辖,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江西东亚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消防档案及相关调查显示,江西东亚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办公住所于2015年7月搬迁到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恒望汽车城二期东风悦达起亚4S店三楼,该公司注册登记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三店村沿江南路137号现为南昌市鑫杰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和经营场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现被告江西东亚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恒望汽车城二期东风悦达起亚4S店三楼,故此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西东亚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江西东亚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事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彬人民陪审员  余江水人民陪审员  涂怀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熊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