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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倪梅双、欧昌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梅双,欧昌国,欧向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1360号申请执行人:倪梅双,女,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欧昌国,男,193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欧向北,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倪梅双与被执行人欧昌国、欧向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5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欧昌国、欧向北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倪梅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欧昌国、欧向北归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欧昌国、欧向北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尚应归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4990元、执行费215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欧昌国、欧向北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倪梅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13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赵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翁悦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