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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洋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665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洋,男,汉族,1991年4月13日出生,因本案于2017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洋犯赌博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6日、4月27日,被告人张洋在南京市秦淮区大光路117号柒号氧吧棋牌室包间内,组织他人以“斗牛”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8,000余元。2017年5月3日,被告人张洋在上述地点再次组织他人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现场起获抽头款人民币800元。被告人张洋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洋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张洋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洋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洋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落实社区帮教的情况,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洋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人民币18,8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戴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刘煜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