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4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冯莲华与张伟娜、彭于全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莲华,张伟娜,彭于全,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4005号原告:冯莲华,女,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张伟娜,女,199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彭于全,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区。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与太原路交叉口永泰大厦8楼。主要负责人:徐国华,总经理。原告冯莲华与被告张伟娜、彭于全、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冯莲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莲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莲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冯莲华负担。审判员 赵忠合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田 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