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决来与戴云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决来,戴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454号申请执行人李决来,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本县。被执行人戴云华,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本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3民终29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决来与被执行人戴云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决来与被执行人戴云华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戴云华已按和解内容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3民终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学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