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3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邱某雄、张某彪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雄,张某彪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23刑初486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雄,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被告人张某彪,男,199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上述二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16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7〕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雄、张某彪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雄、张某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某雄自2017年3月1日开始,利用微信建立赌博群,以赌香港外围马的方式聚众赌博。每逢香港赛马日(即每周三和周日),邱某雄即在其使用的微信上(分别有“携手并肩”、“冷漠”、“速度与激情”、“烟酒行”等账号)创建“娱乐赛马”赌博群,并在群内发布赌博信息,同时召集赖某1、蔡某1、王某、李某、赖某2、林某1、罗某、蔡某2、杨某1等人入群,赖某1等人再通过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邱某雄投注及接收派彩。同年3月16日开始,邱某雄以每天200元的报酬聘请被告人张某彪帮忙,由张某彪在自己名为“完美鞋业”的微信上组建赌博群并发布香港赛马信息、赛马结果及派彩情况,有时张某彪还将自己的微信账号交给邱某雄用于接收参赌人员的投注。每逢赛马结束后,邱某雄、张某彪便逐一清退群成员、删除因赌资交收时添加的微信好友同时删除“娱乐赛马”赌博群。同年5月10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吉隆镇平政村委平政围村193号邱某雄的住宅内将邱某雄和张某彪抓获。至案发时止,邱某雄通过微信接收赌资共计人民币173616元。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邱某雄、张某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交《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邱某雄、张某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审理查明:被告人邱某雄自2017年3月1日开始,利用微信建立赌博群,以赌香港外围马的方式聚众赌博。每逢香港赛马日(即每周三和周日),邱某雄即在其使用的微信上(分别有“携手并肩”、“冷漠”、“速度与激情”、“烟酒行”等账号)创建“娱乐赛马”赌博群,并在群内发布赌博信息,同时召集赖某1、蔡某1、王某、李某、赖某2、林某1、罗某、蔡某2、杨某1等人入群,赖某1等人再通过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邱某雄投注及接收派彩。同年3月16日开始,邱某雄以每天200元的报酬聘请被告人张某彪帮忙,由张某彪在自己名为“完美鞋业”的微信上组建赌博群并发布香港赛马信息、赛马结果及派彩情况,有时张某彪还将自己的微信账号交给邱某雄用于接收参赌人员的投注。每逢赛马结束后,邱某雄、张某彪便逐一清退群成员、删除因赌资交收时添加的微信好友同时删除“娱乐赛马”赌博群。同年5月10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吉隆镇平政村委平政围村193号邱某雄的住宅内将邱某雄和张某彪抓获。至案发时止,邱某雄通过微信接收赌资共计人民币162686.19元。以上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合法启动侦查程序。2、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5月10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邱某雄、张某彪在惠东县吉隆镇平政村委平政围村193号被惠东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查获。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概况。4、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证人赖某1的证言,证实:我于2017年2月份开始至5月份用“bin516351”的微信号在由邱某雄建立的叫“娱乐赛马”的微信赌博群进行赌博外围马,参赌大约20多期,每期向邱某雄投注大约1000元。邱某雄的微信名是“携手并肩”、“速度与激情”、“完美鞋业”、“乡下佬”、“遇”、“烟酒行”、“广东人”、“老猴”、“乌鸡”,我通过微信转账或者微信红包转给邱某雄微信合计共40500元,输了20000多元。投注方式有“连赢”、“位置Q”、“三重彩”等,最高的派彩数额位置Q是600元、连赢是1500元、三重彩是5000元。(2)证人蔡某1的证言,证实:我从2017年3月1日到2017年4月底用“caizhupei”的微信号在由邱某雄建立的叫“娱乐赛马”的微信赌博群进行赌博外围马,累计投注赌博外围马是860元,输了几百元。每个人投注时使用文字表达,群内每场赛马结束时有人将赛马结果及派彩情况照相发到群内及派彩情况等,赛马结束后群主清退所有在“娱乐赛马”群内人员,我每次参赌是向邱某雄投注,邱某雄除了使用“携手并肩”的微信号外,还使用其他微信号叫杨某2、烟酒行、遇、完美鞋业、速度与激情等与我在微信上通过微信红包交收赌资。(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我于2017年2月份开始至5月份用“wang132350154”的微信号在由邱某雄建立的叫“娱乐赛马”的微信赌博群进行赌博外围马,一共投注20多期,每期投注约300多元,累计投注合计9324元,输了5000多元。(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在2017年2月15日晚用“lizhenwei4224”微信号开始加入由邱某雄建立的“娱乐赛马”群并向邱某雄的微信号投注赌博外围马,累计投注共2300元。我是通过微信转账或者微信红包的方式向邱某雄交收赌资,邱某雄除了使用“携手并肩”微信名外还使用过其他微信名“遇”等与我交收赌资。(5)证人赖某2的证言,证实:我的微信号“lzy1136515794”在2017年3月1日开始被邱某雄邀请加入“娱乐赛马”群进行赌博,并向邱某雄的微信投注外围马。在赌博外围马群内参与赌博的约有20多人,我与邱某雄交收赌资的方式是微信红包或者微信转账。(6)证人林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在2017年2月份开始用微信号“linmuwen5201314”向邱某雄投注,参与大约十期,每期有二、三十人参赌。我累计向邱某雄投注15670元,输了约2000元。第一次参赌是被一个微信朋友介绍进入“娱乐赛马”赌博群,群中并提示投注加“携手并肩”即邱某雄进行投注,张某彪主要负责建立赌博群,同时在赌博群发出赛马报纸图片信息及赛马直播开奖结果。我参赌前几期的群主是邱某雄,后几期是张某彪。(7)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在2017年2月中旬至2017年4月初用“LYJ55689”的微信号在由邱某雄建立的“娱乐赛马”群内参与赌博外围马,每期投注几百元,参赌共9期,我向邱某雄投注共14570元。我们是通过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的方式进行交收赌资。(8)证人蔡某2的证言,证实:我于2017年2月份开始用微信在“娱乐赛马”群赌博外围马,参赌三、四期,每期投注100至600元,累计投注1000多元,输了1000多元。我第一次进“娱乐赛马”群是被蔡荣锦拉进去的,后来是“携手并肩”主动拉我进去,群内参赌人员有二、三十人,群内由“携手并肩”“完美鞋业”发布赛马信息,我与“携手并肩”是通过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的方式交收赌资。(9)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我于2017年2月份开始至3月份赌博外围马,参赌四、五期,每期投注二至三百元,累计投注1290元,输了七、八百元。我进“娱乐赛马”群是由“携手并肩”拉进去的,我与“携手并肩”即邱某雄是通过微信红包交收赌资。(10)证人丘某的证言,证实:我于2017年4月份用微信号“wxid-usge7q1552wf11”参与赌博外围马约5次,每期投注300—500元不等,累计投注约2000多元,输了1000多元。我进“娱乐赛马”群是由陈燕雄拉我进去的,并且与“携手并肩”即邱某雄是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的方式交收赌资。5、被告人邱某雄、张某彪的供述,证实二被告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6、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邱某雄通过微信接收赌资共计162686.19元。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邱某雄、张某彪的姓名、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此外,还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雄、张某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通过微信接收赌资”的金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张某彪受雇聚众赌博,作用较小,属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适用缓刑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某雄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交。)二、被告人张某彪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惠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游嘉瑜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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