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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赵芳与汪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芳,汪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500号原告:赵芳,女,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江,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芳与被告汪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弓家旺人民陪审员  孙继红人民陪审员  张朝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