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赵芳与汪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芳,汪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500号原告:赵芳,女,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江,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芳与被告汪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弓家旺人民陪审员 孙继红人民陪审员 张朝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 恒 微信公众号“”